方案提出,试点工作要确定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医院和病区。试点医院所在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优先确定在老年住院患者占比较高、免陪照护服务需求较大、工作基础较好的三级医院,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
按需合理配备人员数量。试点医院要加大免陪照护服务试点病区护士配备力度,原则上试点病区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0.6:1。可配备数量适宜、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协助为生活部分自理或完全不能自理以及行动受限住院患者提供生活照护服务。

规范免陪照护服务行为,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医疗护理员不属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不得替代医务人员工作。试点医院所在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护理员培训,试点医院要建立完善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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