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黄霄雲工作室也发布了声明,提到获得了华纳版权的许可,但对于吟唱部分的版权争议、改编授权的细节没有做过多解释,这也导致这份声明没有起到平息争议的效果,争吵还在持续。
在我看来,既然词曲部分拿到了版权代理公司的授权,那么判断到底有没有侵权,核心就在于华晨宇的那段和声是否构成独创性,形成独立版权。然后才是判断,两者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那么,到底怎么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呢?我这里只提供一些参考标准,不下结论。
· 独创性标准:若合声部分具有独特的旋律编排、合声设计或创造性表达,而非简单的重复或常规伴奏,则可能被视为独立作品,复杂的多声部编配或标志性的和声段落可能满足原创性要求。 · 简单和声不构成保护:若仅为单音和声、三度音程跟随主旋律等基础形式,通常缺乏独创性,无法单独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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